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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自: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85649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九日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 1010000617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18 條條文;增訂第 3-1 條條文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後備軍人區分如下:
一、後備軍官:常備軍官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預備軍官未應召入
營或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
二、後備士官:常備士官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預備士官未應召入
營或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
三、後備士兵:常備兵依法停役、退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為後備役
者。
前項後備軍人身分以停役、退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或授予適任證書
生效日起算。如屬應召入營者,以解除召集、輪次歸休或復員生效之日起
算。但因故不能如期離營者,得以實際離營之日起算。
後備軍人管理範圍、年次、詳細類別及資訊系統之建立,由國防部依軍事
需要規定之。
第 3-1 條 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其期滿結訓之離營作業比照現役軍人辦理。
前項人員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停止訓練者,其在營時間逾三
十日者,以已訓補充兵列管運用。
第 18 條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後備軍人,出境逾二年未再入境時,有關機關依下
列規定處理:
一、警察分局(所)、分駐(派出)所:接獲未入境通報,應於七日內實
施訪查,如發現當事人未出境或於通報前已入境者,應通報戶政事務
所辦理撤銷遷出登記,並通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更正入境資料
或核對其是否持外國護照入國。
二、內政部戶政司:由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入出國及移民署資訊系
統,取得國人出境滿二年未入境人口通報,並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
系統通報戶政事務所處理。
三、鄉(鎮、市、區)公所:接獲遷出國外通報後,應行除管,並於三日
內列印通報表送縣市後備指揮部處理。
四、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鄉(鎮、市、區)公所遷出國外通報後,應於
二日內實施除管作業,將兵籍資料及每日異動紀錄抽出專檔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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