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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分扣減之實務見解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家上字第20號要旨:
依據民法第 1187 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
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對於特留分之保障,雖然民法第 1225 條僅規定,
當被繼承人之遺贈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時,繼承人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
財產扣減之,對於遺囑所定之分割方法侵害特留分時則無明文規定,然法
定特留分之規範目的既係保障繼承人之繼承權,倘被繼承人得藉由遺囑分
割方式為侵害,則法定特留分規範即因無法保障而流於空文,是故,應認
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 1225 條規定,就遺產分割方式侵害特留分之部
分行使扣減權。又民法第 1173 條第 1 項規定固列舉歸扣事由,惟為維
護歸扣制度之立法意旨,如被繼承人贈與之原因雖非基於結婚、分居、營
業等原因,然其於贈與當時已有預付遺產之意思,且明確表示沒有使受贈
人特受利益之意思,亦應認此種情形得類推適用歸扣規定。
相關法規如下:
民法
第 1148 條 (繼承之標的-包括的繼承)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第 1173 條 (分割之計算(二)-贈與之歸扣)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
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
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第 1187 條 (遺產之自由處分)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第 1225 條 (遺贈之扣減)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
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
比例扣減。
第 216-1條 (損害賠償應損益相抵)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
受之利益。
第 334 條 (抵銷之要件)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
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
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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