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ll us now:
預約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7)2728828
地址:高雄市前金區旺盛街28號1樓(旺盛街與自強路交叉口)
張清雄律師法律文章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jw!T.cVzE2VAhaqgslwVvozup1ptBQ-/ http://tw.myblog.yahoo.com/jw!T.cVzE2VAhaqgslwVvozup1ptBQ-/
商務部落格:http://www.web66.com.tw/web/Blog?MID=130485
張清雄律師網站:https://law888.tw
*************************************************************************
強盜罪之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8號要旨: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關於竊盜、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
,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之規定,其所謂當場,於時間上,
應指行為人犯罪實行甫結束,尚處於未能確保贓物、未脫離追捕或犯罪情
狀猶然存在而與實行時無異之境況者而言,於空間上,實行竊盜或搶奪之
犯罪現場固屬之,犯罪現場週遭與其直接鄰接而為自該現場視線所及之處
所亦然,甚而已離開現場,但猶在追捕者跟蹤、追躡中且始終未離開追捕
者視線之情形,仍不失為當場。蓋立法者將竊盜或搶奪行為人,基於防護
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之目的,而有上揭施以強暴、脅迫行為,達於
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擬制為強盜罪,乃因上開具體事由所導致之強暴、
脅迫,苟係於取財行為甫結束之際,發生於行為現場或該處視線所及甚而
躡蹤所經之處所,則此等強暴、脅迫行為,縱未經利用為取財之手段,亦
與取財行為間,有時、空之緊密連接關係,對被害人人身自由、安全之危
害,與藉強暴、脅迫手段取財之強盜行為不分軒輊,故使與強盜行為同其
處罰。
強盜罪之相關法規:
刑法
第 328 條 (普通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 329 條 (準強盜罪)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
,以強盜論。
第 330 條 (加重強盜罪)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高雄律師公會張清雄律師詠智聯合律師事務所專辦訴訟專業的律師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