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推薦張清雄(07)2728828-公司客戶返還借款事件勝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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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營不可避免地會衍生消費借貸關係

稍有不慎便容易產生糾紛

輕則傷了和氣 重則官司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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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74條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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