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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推薦張清雄(07)2728828-《就業服務法》第5條增訂薪資揭示規定
《就業服務法》第5條增訂薪資揭示規定,自107年11月30日施行。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違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勞動部提醒,自107年11月30日起,雇主刊登求才職缺之薪資未達4萬元,應依法公開薪資範圍。
資料來源:勞動部
資料來源:https://www.ey.gov.tw/Page/AE5575EAA0A37D70/ae8bd233-135d-455a-b9c6-387b1ff7709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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