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法律專欄-交通部令:訂定「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詠智聯合律師事務所 張清雄律師網站:https://law888.tw
預約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7)5226665
商務部落格:
http://www.web66.com.tw/web/Blog?MID=130485
地址: 
高雄市鼓山區明誠四路6號11樓

 
———————————————————-
以下資料出處來源: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75335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00008276 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接管營運,係指就民間機構依本條例經核准經營交通建設所擁
           有或取得之資產設備、人員與技術等,由主管機關取得其經營權及管理權
           之相關行為。

第 3 條    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民間團體、個人為接管人,
           執行接管營運。
           主管機關為前項之委任或委託時,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 4 條    主管機關作成接管營運處分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被接管之民
           間機構、相關政府機關、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融資提供人及
           保證人,並於政府公報及主管機關網站公告:
           一、民間機構之名稱。
           二、接管營運之事由及依據。
           三、接管營運之項目及權力行使之範圍。
           四、接管人。
           五、接管人之權限。
           六、接管營運起始時日。
           七、其他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第 5 條    民間機構及其人員對接管人就接管營運之處置應配合辦理,並應受接管人
           指揮;其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之職權行使及決議
           內容,不得妨礙之。

第 6 條    民間機構及其人員於接管營運處分書送達後,應將接管營運範圍內之業務
           、財務、採購相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依接管人所定期限移交
           接管人,不得有虛偽、隱匿或毀損之情事,並應將債權、債務有關之必要
           事項告知。
           民間機構及其人員對接管人就有關事項之查詢,不得拒絕答覆或為虛偽陳
           述。

第 7 條    接管人為執行接管營運之任務,得遴選人員或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或調派其
           他機關(構)人員,組成接管小組,並得聘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
           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有關事項,必要時,亦得指派或聘用經理人、
           特定技術及財務等專業人員。

第 8 條    接管營運期間,接管人與前條規定人員之報酬、薪資或出席費等,及因執
           行接管營運任務所生之費用,應由民間機構負擔。

第 9 條    接管期間之營運收入及支出由接管人支配管理。但接管期間之營運收入,
           應優先支付前條之費用。
           接管人應每月結算,並陳報主管機關。
           接管期間之營運收入不足支應維持營運所必要之費用,致有中斷營運之虞
           者,接管人應即報請主管機關為必要之處置,因必要處置所生之費用,應
           由民間機構負擔。
           接管人發現民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應即報請主管機關採
           取適當措施:
           一、違反法令或公司章程之情事。
           二、違反投資契約或其他相關合約。
           三、對接管人或主管機關所提之意見或所為之處置未配合辦理。
           四、其他有損公共利益之行為。

第 10 條   民間機構召開董事會、股東會及其他法定會議或重要會議,均應於七日前
           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其他有關資料通知接管人參加。民間機構並應
           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提供接管人。

第 1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接管營運:
           一、受接管營運之民間機構已恢復正常之營運。
           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營運之目的。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終止接管營運。
           主管機關於終止接管營運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被接管之民間
           機構、相關政府機關、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融資提供人及保
           證人,並於政府公報及主管機關網站公告:
           一、終止接管營運之事由。
           二、終止接管營運之項目及權力行使之範圍。
           三、終止接管營運之時日。
           四、其他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終止接管營運時,接管人應就接管營運之財產進行結算,並製作結算報告
           書移交民間機構及主管機關,如有賸餘財產,應依主管機關指示移交民間
           機構或指定之人。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高雄律師公會理事張清雄律師詠智聯合律師事務所專辦訴訟專業的律師團隊諮詢服務電話(07)5226665給您最專業、活力、熱誠的服務,提供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訴願、代書、土地代書等服務諮詢服務電話(07)5226665**中小企業法律顧問-預防糾紛.解決問題.**法律諮詢服務項目 本票裁定,連帶保證人糾紛, 大樓管理糾紛,易科罰金問題,偽造文書,拋棄繼承,命令,所有權,強制執行,傷害罪,違規,調解委員會,過失傷害,存證信函,法拍屋,遺產繼承,離婚訴訟,監護權訴訟,高雄律師,高雄律師事務所,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國賠,法律顧問,交通,律師,代書事項 **1.律師2.上訴律師3.仲裁與調解法律師4.保險法律師 5.刑事法律師 6.土地使用和劃分律師7.契約法律師 8.家庭法律師9.就業及勞工法律師10.性騷擾律師11.監護律師12.破產法規律師13.酒後駕車律師14.民法律師15.民事訴訟律師 16.離婚律師17.物權法律師 18.醫療糾紛律師19.辯護律師20.遺囑、委託和房地產法律師 服務項目: 1.優良企業公司量身訂製 專屬VIP級法律顧問幫您息爭止訟 2.民事、商事、刑事、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權案件案件  3.公司法律糾紛處理、勞資爭議糾紛處理 4.不動產(房屋、土地買賣)糾紛處理、票據案件 5.法律文件-遺囑、提存書、取回提存物請求書、離婚協議書、公証/認證請求書、存證信函、律師函及法律訴狀等 6.離婚、親子、收養、繼承等家事非訟事件。 7.各類型契約書擬定、簽約、見證、修改 合作代書服務項目 1.不動產買賣贈與、法拍、分割、繼承、信託、所有權移轉登記 2.遺產稅申報、贈與稅申報、其他代書有關業務代辦。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