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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50年台上字第1268號
案由摘要: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50 年 08 月 30 日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238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50年~51年)第 682-68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23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201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刑事部分(48~68年)第 276-
277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0 條 ( 43.10.23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0 條 ( 81.05.16 )
要旨:
刑法上之偽造文書罪,須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成立要件,而所謂足
生損害,係指他人有可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此遭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
而言,若他人對行為人原負有制作某種文書之義務而不履行,由行為人代
為制作,既無損於他人之合法利益,自與偽造文書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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