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刑事法律專欄—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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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95,台上,408
【裁判日期】 950119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裁判要旨】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

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係為保護公眾往來交通上之安全而設,

以損壞、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

致生往來之危險者為要件。而所謂陸路,自指可供公眾往來之陸

路(即道路)而言,本罪採具體危險制,以損壞、壅塞之行為,

已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始足成罪。原審就上訴人所堆置石

塊或設路障於附圖一所示A部分路面之道路,是否確供公眾往來

之用,或僅係少數特定人所通行等情,未詳予調查說明,遽以論

罪,亦嫌速斷。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

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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