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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3號要旨: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296 條之 1 第 6 項、第 1 項之買賣人口未
遂罪。其既為未遂犯,故依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減輕其刑。又被告所犯
本件買賣人口未遂罪,法定最低刑度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經未遂犯減
輕其刑後,仍須至少判處 2 年 6 月以上有期徒刑,惟本件犯罪肇始於
被告年紀尚輕,思慮未周而未婚生子,因恐無力扶養,致誤罹刑典,基於
罪刑相當原則,避免過苛刑罰,本件如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顯有情輕
法重之情事,而應認其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故依刑法 59 條酌量遞減輕其
刑。
相關法規:
刑法
第 296-1條 (買賣人口為性交或猥褻罪)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
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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