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推薦張清雄(07)2728828-客戶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一審勝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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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述:
本所當事人以自己為要保人暨被保險人,向被告保險公司投保壽險保單,後因病經醫師評估需住院治療。本所當事人後向被告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被告保險公司僅理賠部分金額,其餘金額以「依一般醫療常規而言,應無住院必要」為由拒絕理賠。
本所承辦律師主張由第三人提出之鑑定報告,係本於其醫療專業醫學智識所為之判斷,客觀上應具公信力,故本所當事人因病經醫師診斷需住院,並確實在醫院接受治療,均符合壽險契約關於「住院」之要件,被告保險公司應理賠請求金額,感謝法官採信,判決本所當事人勝訴。

保險法第34條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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