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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推薦張清雄(07)2728828-客戶侵占事件不起訴勝訴案例
案件簡述:
本所當事人與告訴人於民國89年共同投資友人經營之公司,並由本所當事人負責管理公司財務,公司結束營運並清算後,告訴人認為本所當事人基於侵占之犯意,將公司清算後剩餘之款項侵占入己,涉有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本所承辦律師主張侵占罪之法定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時效為10年,而本件發生於92年間,期間已逾20年,應不得再行追訴,感謝檢察官明察秋毫,給予本所當事人不起訴處分。
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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