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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推薦張清雄(07)2728828-客戶給付票款事件一審勝訴案例
案件簡述:
本所當事人持有被告簽發之支票,經遵期提示因存款不足遭退票,故依法提起訴訟,被告則以系爭支票為其前夫盜用其印章簽發,被告不負付款責任。本所律師主張被告未提出積極證據證明係其前夫盜用其名章簽發系爭支票之事實,而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印文既屬眞正,縱由他人代為蓋用,除有確切反證外,應推定為本人授權,感謝法官願意採信本所律師主張,判決本所當事人勝訴。
票據法第126條
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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