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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推薦張清雄(07)2728828-客戶土地重劃事件勝訴案例
案件簡述:
原告為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範圍內之地主,主張本件重劃欠缺「重劃會成立大會」之程序,且未實質審查即予核定重劃會之成立,有程序違法因而提起本件訴訟。本所律師主張原告於自辦市地重劃階段業已進行至核准市地重劃之後階段之際,才對之前未主張不法並救濟之前處分(核定籌備會成立、核定重劃會成立)爭執其違法,實屬無據。感謝法官採信本所律師的答辯與提出的相關證據,判決我方勝訴。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7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後,應檢送重劃計畫書草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舉辦聽證,通知應於聽證期日十五日前為之,並於機關公告欄及網站公告,公告期間自通知之日起,不得少於十五日。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合議制方式審議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申請案件,並應以公開方式舉行聽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准駁之決定。經審議符合規定者,應核准實施市地重劃,核准處分書應連同重劃計畫書、聽證會紀錄及合議制審議紀錄,送達重劃範圍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於機關公告欄及網站公告;不予核准實施市地重劃者,應敘明理由駁回。
重劃會應於重劃計畫書核定後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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