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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推薦張清雄(07)2728828-客戶組織犯罪條例案件不起訴勝訴案例
案件簡述:
本所係告訴人積欠本所當事人債務,本所當事人找告訴人協商債務,卻被提告違反組織犯罪條例之參與組織犯罪、共同私行拘禁、強制及恐嚇等罪。本所承辦律師主張此件為單純民事債務糾紛,並無積極證據足認本所當事人涉犯內部管理結構之集團性犯罪,也沒發現有何組織幫派、制訂內部管理結構或對其他人諭知該集團以犯罪為宗旨等行為,亦沒有扣得任何有關組織之幫派幫規、組織層級分工表、組織成員名冊等物,難認本所當事人有何集團性、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存在。感謝檢察官明察秋毫,給予本所當事人不起訴處分。
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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