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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推薦張清雄(07)2728828-客戶給付票款事件一審勝訴案例
案件簡述:
本所當事人持有被告簽發之支票1紙,系爭支票經本所當事人屆期提示,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爰依票據法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及利息;被告抗辯系爭支票係友人借用,主張系爭債權不存在。本所張清雄律師主張依據票據之文義性及無因性原則,發票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前手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故法院判決本所當事人勝訴,被告應給付票款及利息給本所當事人。
票據法第13條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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