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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推薦張清雄(07)2728828-客戶詐欺案件二審無罪勝訴案例
案件簡述:
本所當事人一審委任本所張清雄所長擔任辯護人,詐騙集團透過各種花言巧語騙取本所當事人愛情和金錢,並不慎遭詐騙集團利用而誤蹈法網,一審法官相信本所當事人及辯護律師主張,認為檢察官舉證不足,無法形成有罪之心證,故判決本所當事人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到二審,二審法官亦認為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當,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刑法第339-4條第1項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
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
紀錄之方法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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