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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推薦張清雄(07)2728828-客戶詐欺等案件不起訴案例
案情簡述:
本所當事人與廠商間單純工程款糾紛,應純屬民事糾紛,但廠商卻堅持提告刑事詐欺和侵占。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必須行為人確有施用詐術,被詐欺人因其詐術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因果連瑣。若其並未施用詐術,或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或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本件雙方訂有工程承攬契約,且經廠商審閱過後簽訂,難論本所當事人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與刑法詐欺及侵占之構成要件未合,感謝檢察官明察秋毫,做出不起訴處分,還給本所當事人清白。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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