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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推薦張清雄(07)2728828-客戶給付設計費事件二審勝訴案例
民法第490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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