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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5條
高雄律師推薦張清雄(07)2728828-客戶侵占等案件一審勝訴案例
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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