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推薦張清雄(07)2728828-公然侮辱事件新聞採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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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案例:

高雄某家知名連鎖三明治店發生顧客帶小朋友到店裡消費,因小朋友用手拿捏三明治遭店員制止引發消費糾紛,小朋友親友事後到店家臉書留言:「喜歡嘴秋是吧」等等言論,引起正反不同意見論戰。

新聞影片連結:https://youtu.be/2kDowUP7vRk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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