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推薦張清雄(07)2728828-客戶賭博案件緩起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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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

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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