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推薦張清雄(07)2728828-投票日為應放假之日 上班工資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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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就選張清雄 律師

107年11月24日為中華民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公民投票日,為利勞工行使投票權,特指定凡具有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放假一日,工資照給;雇主如在不妨礙勞工投票之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出勤工作之時間,應加倍發給工資。至於雖具投票權,但該日原屬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排定之休息日或例假者,本得行使投票權,爰不另給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上開所稱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又,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引用自勞動部網站: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38343/

 

相關新聞報導: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1106/1461301/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464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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