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推薦張清雄(07)2728828-客戶傷害案件不起訴勝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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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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