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ll us now:
預約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7)2728828
地址:高雄市前金區旺盛街28號1樓(旺盛街與自強路交叉口)
張清雄律師法律文章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jw!T.cVzE2VAhaqgslwVvozup1ptBQ-/
商務部落格:http://www.web66.com.tw/web/Blog?MID=130485
張清雄律師網站:https://law888.tw
*************************************************************************
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3號要旨: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296 條之 1 第 6 項、第 1 項之買賣人口未
遂罪。其既為未遂犯,故依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減輕其刑。又被告所犯
本件買賣人口未遂罪,法定最低刑度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經未遂犯減
輕其刑後,仍須至少判處 2 年 6 月以上有期徒刑,惟本件犯罪肇始於
被告年紀尚輕,思慮未周而未婚生子,因恐無力扶養,致誤罹刑典,基於
罪刑相當原則,避免過苛刑罰,本件如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顯有情輕
法重之情事,而應認其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故依刑法 59 條酌量遞減輕其刑。
相關法規:
刑法
第 296-1條 (買賣人口為性交或猥褻罪)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
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高雄律師公會張清雄律師詠智聯合律師事務所專辦訴訟專業的律師團隊